今天是: 手机WAP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民族家园 宗教天地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理论研究 清真食品 名人谈宗教
当前位置: 主页 > 信息公开 > 办理事项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时间:2009-11-25 16:57来源:未知 编辑:市宗教局 点击: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分隔线----------------------------

Copyright © 2009 洛阳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79)63226559 网址: http://www.lymzzj.gov.cn/  电子信箱:zjj379@sina.com
网站维护:洛阳市艺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43500号 足浴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