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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时间:2009-11-25 16:58来源:未知 编辑:市宗教局 点击: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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