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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时间:2009-11-25 16:55来源:未知 编辑:市宗教局 点击: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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