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手机WAP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中心 民族家园 宗教天地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理论研究 清真食品 名人谈宗教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时间:2009-05-31 10:36来源:洛阳市民族宗教 编辑:秩名 点击: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分隔线----------------------------

Copyright © 2009 洛阳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79)63226559 网址: http://www.lymzzj.gov.cn/  电子信箱:zjj379@sina.com
网站维护:洛阳市艺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43500号 足浴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