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五周年的几点体会
洛阳市基督教协会会长 高学鸿
4月20日,我市召开宗教界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市基督教两会会长高学鸿牧师在会上做了典型发言,发言记录如下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关于宗教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标志着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宗教的自身生存和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学习感受
通过学习,我感到《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有助于宗教法规的规范化。在《条例》出台之前,我国的宗教立法呈现十分分散的状态,既有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这种散乱的立法状况难免会导致各个文件之间的相互冲突;同时还难免产生立法空白,进而导致某些事项无法可依和管理的随意性。《条例》对宗教管理的基本事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极大地改变了以前各种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立法的空白和“盲点”。
二是《条例》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条例》充分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的权益,主要包括: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组织宗教活动(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第七条第一款),举办宗教院校(第八条),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第十条),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例》还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主要包括: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第十七条),举行宗教活动(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第三十四条),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条例》还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等(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拆迁宗教房产时,要充分协商,对被拆迁的宗教房产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第三十六条)。
三是《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权利和义务要统一。《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从事宗教活动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第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四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认定,履行备案手续;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等等。
四是《条例》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了明确的规范。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并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使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条例》规定,对于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二款)。
总之通过学习,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
二、《宗教事务条例》执行情况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维护社会稳定、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爱国宗教团体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增强了做好宗教工作的紧迫感,建立了宗教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逐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态势,完善了宗教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加深了对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列为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狠抓落实。
二是广泛宣传《条例》,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各级党委、政府把《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管理宗教事务、团结和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地都把《条例》单行本,下发到基层乡镇;各地采取了办培训班、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专题辅导、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深入地宣传活动;宗教团体利用自己的刊物对《条例》进行了连载和宣传;一些县(市、区)、乡、村还通过宣传点、黑板报等对《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和组织群众学习,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对《条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促进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保障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持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三是加强增强了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素质。通过组织各级宗教干部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了宗教干部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素质;广大执法人员通过上岗培训,熟悉了《条例》的内容,掌握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政策法规,执法主体意识得到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大部分基层工作队伍建设基本能够适应管理宗教工作的需要。
四是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明显增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可喜进展。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和保障,爱国爱教的宗教团体建设得到了加强,自身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宗教的正面社会功能得到了发扬,特别是在团结进步、服务社会、救灾扶贫、行善济困、捐资助学、养老敬贤、兴办慈善事业及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等方面,宗教团体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把党的宗教政策以立法的形式转化为政府意志,既能更好地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以法规的“刚性”弥补政策的“弹性”。
三、《条例》执行中存在问题
应该看到,贯彻落实《条例》所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由于宗教工作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就我们了解,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对宗教工作不了解、不重视,不关心,对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那只是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的事,一味强调宗教工作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存在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与宗教界人士缺乏沟通和引导,容易使一些“小事”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宗教界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是《条例》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从目前各级干部和宗教界人士掌握《条例》的程度看,宣传面还不够广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大量、具体的工作在乡镇,但不少乡镇基层干部和农村信教群众只知道有这样一部条例,对《条例》的内容不十分了解,不少乡镇宣传还不够普及、深入,宣传工作有死角,对《条例》深层次的内容还没有吃透,掌握的不熟练;许多教职人员对《条例》的内容了解得还不深不透,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时,还不能完全依照《条例》的规定办。
三是执法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宗教工作机构还不健全,工作力量不足,尤其是宗教执法队伍人员还比较少,力量弱;相当一部分县(市、区)的宗教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宗教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一些宗教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意识还不强,法制观念还比较弱,习惯于靠行政手段管理宗教事务,执法过程随意性较强;基层执法硬件不匹配,执法手段不完善,从而约束了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各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地方的宗教团体人员老化,缺乏有威望、有素质、政治立场坚定的教职人员,因后继乏人而管理较乱;有些地方对宗教团体的建设重视不够,例如,爱国宗教团体在一些信教群众较多的地方还没有建立,信教群众和党委、政府缺乏联系纽带;有的宗教团体的办公条件较差、经费不足,宗教团体开展工作困难较大。
五是宗教活动场所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许多教职人员反映,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一些场所,主要是一些在民用房屋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长期未得到登记,提出设立申请却迟迟得不到审批,信教群众对此有意见;而一些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距离远,场所小,不少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无法正常地进行。
四、宗教团体努力方向
今后,我们宗教团体,要以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努力搞好教会的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我们要求各级基督教两会负责人和各堂点负责人,要经常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重点是国务院及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通过学习增长才干,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在这次座谈会之后,我们计划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把会议精神传达给基层教会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教育信徒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二是健全制度。我们要加强各级两会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三是增强团结。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团结出成绩、出人才。我们要引导每一个教职人员,要有团结的意识。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沟通,互相支持,互相学习。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倡导“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的良好风气,努力克服一些教会中存在的混乱现象。
四是培养人才。在新形势下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逐步改变教会人才短缺的局面。我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人才培养工作:1、向上级神学院校输送人才。2、办好我市的传道人员培训班。我市计划每年举办两期基督教传道人员培训班,每期2个月,每期培训学员70人,计划用三年时间将全市近400名义工传道轮训一遍,培训课程有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宗教知识、教会管理。3、举办教会负责人短训班。加强对市两会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两会主要负责人、各主要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训。4、积极参加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通过培训学习,大大地提高广大教职人员的素质,使他们成为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人才。
五是发挥作用。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发挥好信息传递作用。要宣传好宗教法规政策,教育信教群众执行好宗教法规政策,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要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好宗教领域的稳定和社会稳定,发挥好协调关系作用。要经常深入到基层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好调查研究作用。要不断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的阐释,发挥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引导作用。
今后,我们决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宗教局大力支持下,团结一致,努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我们洛阳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